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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的“二次元”要不得

悄悄爬取别人的漫画作品

不会被发现?

放任广告位涉黄涉非

可以全身而退?

近日,湖北高院发布

5起“扫黄打非”刑事典型案例

鄂州法院的1起

“二次元”平台上的

涉黄、涉著作权案件入选

案情速递

2019年至2020年期间,被告人池某在互联网上搭建了数个漫画网站,为提高网站的人气流量以获取利益,在未经某国漫文化公司授权的情况下,使用抓取程序从该公司运营的网站上抓取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《某罗大陆》等554部漫画作品,并刊载在其网站上供网民免费浏览。同时,被告人池某在其运营的网站上设置广告位,允许和放任其他平台在其网站上投放含有淫秽内容的广告,收取广告费人民币60余万元。

最终判决

经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,以被告人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,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,上缴国库。

典型意义

利用网络传播涉黄涉非信息,互动性强、隐蔽性高、传播速度快,污染网络环境,破坏社会风气,危害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,必须坚决制止、严厉打击。其中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,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巨大,被害人或单位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计算。

人民法院通过审判,依法打击利用网络组织淫秽表演、侵犯著作权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犯罪,惩处涉黄涉非犯罪分子,既警示涉黄涉非“高压线”不能碰,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净化文化市场和网络生态的坚定决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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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小课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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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什么是淫秽物品?
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: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。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

问:什么是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?
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: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: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,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。

问: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?
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: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原标题:《这样的“二次元”要不得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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